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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广告协会团体标准制定 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8日  来源:北京广告协会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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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告协会

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

 

为规范北京广告协会团体标准制修定工作,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程序规定了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和编号、复审、修改等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二条 制修定团体标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协商一致、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原则,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 北京广告协会成立团体标准制修定专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制定各项政策、制度及发展规划,团体标准立项评估和审定,以及促进团体标准转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相关工作等。

第四条 专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主要是组织研究制定工作规则、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团体标准制修定和评价工作;负责团体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督促会员单位团体标准执行工作;探索团体标准认证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协调组织成立标准起草组,起草组负责团体标准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六条 起草组一般由申请立项单位与立项单位有相同诉求的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由立项单位担任组长,负责起草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专委会根据团体标准审定工作需要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见附件3)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并指定一名审委会主任,负责团体标准的审查工作。

第八条 担任审委会的专家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权威性,可由生产、经营、使用、消费和公共利益方等共同组成。审查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行业认可的研究成果、业绩等。

第九条 审委会专家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不得为 起草组成员,或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不应与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存在利害相关。

第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定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向专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团体标准工作情况。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单位、会员个人、协会相关部室及利益相关方均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建议),填写《北京广告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提交办公室。 

第十二条 办公室对接到的《立项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通过初审的,组织专委会召开专题会议,予以评估。

第十三条 符合立项要求的,由办公室按照本程序的有关规定继续开展工作。不符合立项要求的,办公室将意见反馈立项申请单位。

第四章 起草

第十四条 符合立项要求的,由办公室协调起草组,开展标准的起草工作,形成团体标准草案稿。

第十五条 草案的起草应参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GB/T20004.1《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规范》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十六条 草案稿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2),其内容一般包括:

1、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3、主要工作过程;

4、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5、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实验验证的论述;

6、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7、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8、作为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9、标准实施的风险点、风险程度、风险防控措施和预案;

10、实施标准的措施(政策措施/宣贯培训/试点示范/监督检查/配套资金等);

11、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草案稿完成后,由起草组组长签字,交由办公室,报告专委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第五章 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必须经过征求意见阶段。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官网、微信公众号、信函、专题会议等方式公开征求执行方、利益相关方、专业院校等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平台上征询意见时间应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 逾期未接到书面意见的,按无异议处理。若收到的修改意见重大,应积极收集论据和论证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起草组整理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填写《北京广告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对内容、技术指标等有重大修改的,应形成新版征求意见稿,按本程序,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书面答复提意见方。

第六章 审查

第二十五条 在征求意见和根据反馈意见修稿后,起草组组长签字确认,形成送审稿,交由办公室,报专委会进行审查。审查会议应形成《<XXXX>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见附件8)。

第二十六条 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和发函审查(简称“函审”)两种方式。如无特殊情况,应采用会审方式。

1、会审的程序和要求:

(1)在会审前,应将会议通知、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以书面形式送达审委会专家;

(2)会审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参会成员的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3)可以采用电视电话形式进行会审,应保存好相关视频或录音记录;

(4)会审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北京广告协会团体标准审查结论表》(见附件5)和《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名单》(见附件3)。

2、函审的程序和要求:

(1)函审时,应将《北京广告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6)、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以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审委会专家;

(2)审委会专家一般应在收到函审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全部审查工作;

(3)函审时,应有参审专家的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4)起草组对函审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北京广告协会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见附件7),并附全部函审单;

(5)在函审中,对意见分歧较大、难于协调一致的内容,起草组应对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由专委会再次组织函审,或改为会审。

第二十七条 送审稿未通过审查的,起草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

第二十八条 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七章 报批

第二十九条 在公示通过中,收集到的修改意见,由起草组进行必要的修改,形成报批稿,报送办公室复核。报批材料还应包括: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议纪要或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等相关材料。

第八章 批准发布和团体标准编号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由协会批准并编号,经协会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予以发布公告(见附件9)。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国家法定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第三十二条 协会代号由北京广告协会认证体系英文缩写BAAAD五个大写字母组成。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顺序号表示标准的发布顺序,为阿拉伯数字。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年号为标准发布年份的四位阿拉伯数字。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编号示例:T/BAAAD 1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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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复审

 第三十六条 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根据广告产业、行业的发展需要,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七条 标准复审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由专委会负责审核。复审形式可采用会审或函审。 

 第三十八条 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

(1)标准的内容不作修改,应予以确认继续有效;

(2)标准的主要内容需作较大的修改,应列入修订计划,并按本程序相关规定进行;

(3)团体标准适用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明显落后,或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予以废止。

 第三十九条 经专委会审定后的团体标准复审结论按本程序相关规定发布。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再版时,继续有效的需在标准编号后标注复审确认时间。

第十章  修改

第四十一条 协会会员单位、会员个人、协会相关部室及利益相关方均可提出修改建议。

第四十二条 由标准起草组(一般情况应为原标准立项单位)提出修改内容,填写《北京广告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8),并附相关证明性材料,交由办公室,报专委会按本程序的相关规定组织审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程序由北京广告协会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广告协会团体标准确定工作程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