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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标准(通则)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6日  来源:北京广告协会    分享:

广告发布标准(通则)

    (一)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二)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三)下列广告,不得发布:

    1、损害国家、民族利益和尊严的;

    2、欺诈、虚假的;

    3、宣传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

    4、宣传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服务的;

    5、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和国歌的;

    6、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

    7、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8、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内容及其他有悖社会良俗和公共道德标准的;

    9、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10、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

    11、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

    12、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禁止出现的;

    13、违反国际通行惯例和道德准则的;

    1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

   (四)广告中对商品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数量、期限。

   (五)广告应当尊重他人权利。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名誉、形象、言论、专有标记、注册商标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六)广告中设计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七)不得发布含有评比活动的内容,包括对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商品进行评比、评选、评价、评奖、评优、展评等活动内容的广告,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评比活动除外。相应地在这些评比活动中获奖或获其他荣誉的内容,也不得在广告中发布。

   (八)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废人的身心健康及其形象和利益,不得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

   (九)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十)广告中不得污辱、诽谤和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十一)广告中使用的画面、形象应当优美、高雅、文明,不得使人产生厌恶、恐怖、痛苦等不良感觉,不得有过分的感官刺激,不得含有性挑逗或性诱惑,不得导致危险或不良行为的发生。

   (十二)国内商品广告,用外国人做模特的,应当能够识别是国内商品;国外商品广告,用中国人做模特的,应当能够识别是国外商品。

   (十三)不得滥用公众对名人的信任感。聘用名人做广告宣传商品的使用效果,应当与其本人的真实使用情况相一致。

   (十四)妇女模特的使用,不得有损于妇女形象和健康。妇女模特采用裸露的画面以及泳装模特的使用,应当与宣传的商品和画面的环境相适应。

   (十五)儿童广告应当有益于儿童生理和心理健康,有利于培养儿童优秀的思想品质和高尚的品德。不适宜儿童使用的商品广告,不得有儿童参加演示。针对儿童宣传的广告,应当进行浅显的能够为儿童正确理解的描述。广告中出现的儿童或家长,应当表现为具有良好行为或态度的典范。

    不得发布下列儿童广告:

    1、有损儿童的身心健康和道德品质的;   

    2、利用儿童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的;

    3、影响儿童对长辈或他人尊重或友善的; 

    4、影响对儿童进行正确教育的;

    5、以是否拥有某种商品使儿童产生优越感或自卑感的;

    6、儿童模特对宣传的商品的演示超出一般儿童行为能力的;

    7、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的; 8、可能引发儿童任何不良事故或行为的;

    9、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者变相欺骗儿童的。

    十六)比较广告应符合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比较广告的内容应当是相同的商品或可类比的商品,比较之处应当具有可比性;比较的内容应当有科学的依据和证明;比较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的描述,应当准确,并且能使消费者理解,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射、中伤、诽谤其他产品和服务;比较广告不得造成不使用该种商品将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感觉(安全、劳保用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