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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曝光一批典型违法广告案件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7日  来源:北京广告协会    分享:

日前,河南省工商局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曝光了一批2017年度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

案例一:河南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设立官方旗舰店,发布某卫生巾产品广告。广告宣称该产品生产采用“天然制作工艺,保证最原始的药材成分”。经调查核实,该卫生巾生产流程基本为机械化,不存在天然制作工艺,亦不存在“最原始”药材的做法,当事人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发布该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襄域县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17年11月,襄城县工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天猫网站上发布消除影响的声明,并处罚金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李某于2016年8月12日投资成立沈丘县××装饰设计室,承接室内外装饰设计;2017年6月22日,又成立沈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其成立沈丘县××装饰设计室以来,为招揽顾客,扩大影响,其店外门头牌匾、业务名片等多处使用“北京交换空间”名义,宣传其为“央视网广告合作伙伴”。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李某自分别成立沈丘县××装饰设计室和沈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来,既没有在央视网络平台上投放过相关业务广告,也没有获得央视网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任何业务形式授权,同意其使用该名义对外从事商业活动。沈丘县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沈丘县工商局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金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固始某医院于2017年3月开始在固始电视台发布“优惠诊疗活动”医疗广告。该广告以字幕形式每天循环播放,内容为“医院将以全新的服务理念和国家规定价格回馈社会,举办大型优惠诊疗活动,由男科、妇科知名专家亲诊,引进国内高精尖设备,秉承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诚信求精的行医宗旨,专业治疗前列腺炎”。该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属违法发布行为。固始县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该局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金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17年5月26日,濮阳市工商局华龙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发现,濮阳某高血压研究所门诊部在未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在门诊部店外LED电子显示屏上发布广告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华龙分局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金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17年7月19日,濮阳市工商局华龙分局根据举报调查时发现,濮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购物网站上销售“高频钻井液椭圆振动筛”,宣传产品获得“石油钻采专利”,专利申请日:2005年4月21日,专利权人:濮阳市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有效期10年。华龙分局认为,该专利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华龙分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金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16年3月,鹤壁市某环保科技中心通过互联网媒介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宣传网页,在未申报任何专利的情况下,进行“厂家专利”的虚假宣传,属于《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禁止的行为。2017年9月,鹤壁市工商局淇滨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金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2017年1月6日,新蔡县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调查发现新蔡县某环保设备能源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标注有“环保设备能源行业领导品牌”字样,印证内容没有标明出处,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新蔡县工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金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石某自2017年4月起,从漯河市某药科所购入农肥进行销售,在印制涉及漯河市某药科所名称和产品的宣传页上,宣称产品具有“对各种植物病毒病防治效果达90%以上,比同类产品高出近40个百分点”的病毒防治功能,使人误认为该农肥为农药,对消费者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漯河市工商局召陵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召陵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金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遂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9月25日对遂平县某电视台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立案调查。经查,遂平县某电视台于2017年8月分别与农资经营户王某和魏某口头协商,从2017年8月开始在遂平某电视台利用视频短片的形式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2017年8月开始发布的“滑玉麦1号”农作物种子广告含有“丰收的骄傲、源自滑育麦1号,适播期长,早播不受冻、迟播不晚熟,抗病广适、叶功能期长、高产稳产”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发布的“淮麦33”农作物种子广告含有“淮麦33,一个价值千金的种子,用稳产、高产、增产为13亿中国人打造一个金饭碗”“想粮食堆成山,就种淮麦33”“实现了粮食三要素的完美结合,平均千粒重39克至45克、平均每穗结实38粒至42粒、平均增产点94.1%”“倒春寒不可阻挡的高产品种”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遂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金2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平舆县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调查发现,平舆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医疗用语夸大宣传。平舆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田七活络”外包装标示有“舒筋活络、祛风止痛”等医疗用语。“田七活络”是一种保健品,而“舒筋活血,祛风止痛”是医疗用语。平舆县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金1000元的行政处罚。


  • 信息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