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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校园网络借贷广告审查的提示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7日  来源:北京广告协会    分享:

关于加强校园网络借贷广告审查的提示


最近以来,部分网络借贷平台(以下称校园网贷)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业务,风险事件频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校园安全和学生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网贷广告的发布,根据中央6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广告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北京广告协会广告法律法规培训部广告审查提示:

一、严格审查发布网络借贷广告的主体资质:网络借贷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网络借贷广告不得以未成年人为诉求对象,不得宣传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贷款服务的内容。

不得以歧视性、欺骗性语言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虚假欺诈宣传、促销;不应含有引诱学生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和从众消费等错误观念的内容。

不得在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推介项目或者产品。

三、网络借贷广告应当明示其经营性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