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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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须知
北京广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北京广告协会

英文名称:Beijing Advertis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B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地区从事广告经营者 广吿发布者 广告主广告代言人(经纪公司)、 广告(市场)调查机构、广告教学、广告研究机构自愿结成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质的非盈利性、行业性地方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贯彻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功能为战略目标。为行业提供服务、反映行业诉求、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为宗旨。发挥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维权、监督、管理职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徳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研究探讨广告行业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相关部门购买相关服务和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进行的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和反映行业的意见和诉求,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建立、完善信息网络,开发信息资源,组织信息交流,为行业提供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经济、法律、技术、市场、行业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三)依法制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建立广告监测、劝诫职能,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推动行业依法诚信经营。

(四)开展广告发布前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工作,对广告进行合法性咨询审核,帮助广告经营者依法发布。

(五)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广新媒体、新技术、新理念、新创意。大力支持广告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六)加强对广告从业人员的相关广告法律法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术理论研讨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业务水平和守法意识。

(七)开展行业维权工作,调解行业内、外部纠纷,协助会员处理侵权事宜,有效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举办行业会展、学术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促进广告创意、设计、制作水平的提高,推广先进和创新的广告制作、工艺、设备、材料等新技术。

(九)向政府相关部门购买相关服务或承办政府部门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与会员单位托办的有关事项。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教学研究机构,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会员资质:

1、具有合法经营广告资质的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包括专营和兼营);

2、广告信息服务机构、广告(市场)调查研究机构,广告教学机构、广告器材与设备企业等。

具备以上资质条件的合法经营者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和广告行业自律条约,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二)入会、退会手续:

1、具备条件的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申请填写入会基本情况,提供资质证明,经本会秘书处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行业自律条约各一份;    

2、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批准,终止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

3、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4、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秘书处核实无误后予以除名。

5、入会、自愿退会、除名均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专业培训、讲座、研讨及考察、交流等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经会长同意,在政策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以与本会联合举办与广告有关的活动;

6、依据政策法规,要求本会向政府部门建议的权利;

7、遇到经营困难和纠纷,可获得本会帮助和法律援助;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行业自律条约、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形象;

3、严格贯彻执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坚决抵制;

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本会委托的事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遇特殊情况缴纳会费确有困难时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要事项;

5、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本会重大变更事宜和终止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換届,须由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由投票选举产生,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在任期内不能继续履职的,由理事单位推荐新的人选。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监事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名

誉会长、顾问;

3、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5、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6、审查本会财务预、决算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8、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

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在任期內不能继续履职的,由常务理事单位推荐新的人选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六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和业务素质高;

2、在本会有较大的影响号召力;

3、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令不超过70周岁;

4、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令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为两届,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监事长除第八条会员的权利外,还具有如下权利:

1、参与本会策划、筹备、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与会务;

2、参与制定本会工作规划;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重大活动须准时岀席。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组织、协调内外部机构开展工作;

3、决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4、负责办事机构的人事、财务、资产等事宜的管理;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成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理事

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监事,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2、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3、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预、决算情况;

4、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是否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会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北京广告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北京广告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专家咨询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北京广告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1、组织、协调业內专家学者对行业带有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调研,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作参考;

2、对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行规行约、道徳准则提供建议、咨询服务;

3、对行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向相关政府部门及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财产为集体所有,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及用途:

1、经费来源:

1)、会费;

2)、自愿捐赠;

3)、政府购买服务;

4)、政府资助;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7)、利息。

2、 经费用途: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

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请审计主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北京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名称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0日内,经业务指导机关审査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

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由理事会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资产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向原业务指导机关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

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

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备案后生效。